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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强化常委会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促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区纪委常委会议对区纪委监委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书记召集主持,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二、区纪委常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区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的有关指示;对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进行审议。
(二)审议区纪委、区监委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区政府的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的部署。
(三)审议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所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召开重要会议所要形成的文件。
(四)审议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五)审议委机关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研究决定区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结案处理;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审、复核和处理。
(七)审议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政策、试行办法的制定与落实。
(八)审议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和公开报道。
(九)审议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 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的请示。
(十)全区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配备、调整、交流及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本委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任免、提拨、调整、培训、交流、奖惩及其他人事工作。
(十一)本委机关财政收支、财务工作问题。
(十二)本委机关重大活动及机关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上述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如需提请区委、区政府、市纪委监委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纪委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副书记或常委提出。各委室应事先报告主管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因工作需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意见,经书记同意后,安排专人汇报。提交常委会议审议事项的汇报材料由分管常委或有关委室准备。
四、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先由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把关。凡属案件处理,要符合审理程序;凡属请示事项,应先由主办室提出意见;涉及部门经办的事项和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方面的问题,要先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
五、常委会议的重大议题及有关文件,一般应在召开前报告副书记。常委会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而对议题或对决议有意见的,应在会后提出书面意见。
六、经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管副书记或常委负责组织并督促有关室办理、落实。
七、常委会议视会议内容,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审议全局工作时,办公室主任列席;
审议专项工作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并视会议议程和事先安排,由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同志可对所讨论的议题和文件发表意见。
八、常委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作记录。列席常委会议的部室负责人,对与本室业务有关的事项,也应作记录。决议的重要事项需整理会议纪要时,经办公室主任整理审核,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由办公室或相关室的负责同志按签发意见抓好落实。
九、常委会是纪委的领导集体。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每次召开常委会议时,一般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和常委都要到会,特殊情况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