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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按照“统一核算,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购置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娄星区纪委监委办公设备采购申报审批表》,单笔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分管财务的副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和设备使用部门一起询价后购买;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根据“三重一大”原则经书记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程序统一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根据《娄底市娄星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七条措施》的要求,减少资产购置经费,原则上在三年内不再提高资产配置标准。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的登记。由办公室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对采购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据实登记,资产使用部门签字认领,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
2.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转让。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填写《娄星区纪委监委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报办公室统一申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价值 元以上的须经书记批准,价值 元以上的经书记会集体研究批准。由财务人员按程序到财政部门统一进行资产处置,由办公室相应更新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交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使用部门的分管领导、办公室进行监交。
4.固定资产的盘点。办公室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属个人责任的,当事人应予赔偿。
二、办公用品管理
(一)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按实际需求统一采购,要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购买,原则上一个星期购买一次,由各部门按照工作需要领取使用。急需用品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
(二)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专管员要设立多栏式领用台账,以部门为单位登记所领用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所有办公用品需登记领用。
(三)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和物资要专人保管,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损坏、丢失。
三、财务管理
(一)收入管理
本委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委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本委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支出管理
经费支出,本委经费支出是指开展公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专项)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本委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①工资福利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如失业、工伤、生育、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费、残联保障金等)、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等;②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用(车辆补助)、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等;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含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④其他资本性支出。含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它资本性支出等;⑤其它支出。含赠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补贴等其它支出。
项目(专项)支出。指上级拨付的及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本委所有项目(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支出依据申请,按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实施。既要保证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又要注重严格按照审定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项目(子项)无关的费用。区委巡察办专项经费开支严格按程序审批。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经办部门造表,提供依据,按程序审批后开支。
2.公务出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须按程序报批。公务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按100元/天包干补助;2名正科以下人员公务出差不安排单间,一律按标双安排。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娄星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娄底市娄星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七条措施》执行。
出差期间交通费用在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内凭票据实报销,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金额自负。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该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高铁票、飞机票等如采取网上订票等方式,凭票据实报销)。
3.会议费管理。所有会议必须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按程序审批后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或区政府办公楼各会议室召开。会务由纪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承办。严格按《娄星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4.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娄财行〔2018〕296号)有关规定执行。
(1)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制度。经书记、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严格“一餐制”接待。同城不安排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2)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要突出地方特色、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海鲜及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3)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厅、局级160元/人•餐,县处级140元/人•餐,其他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指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安排工作餐。
(5)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管理。按《娄星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印刷费管理。根据保密和办公自动化要求,因工作需要打印的文件、资料等原则上要在各自的电脑上或者本委打印室打印。特殊情况或者数量较多的文件汇编、业务书籍、会议资料等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到指定打印店印刷;打印金额在100元以上的需事前填写《娄星区纪委在外复印打印资料申报审批表》经审批后到指定打印店印刷。
7.电话费管理。各部、室、中心应自觉节约市内话费,从严控制长途电话费,禁止打电话聊天,不准用办公室电话拨打168、160等信息咨询台。
8.其它支出管理。因工作需要,发生上述款项以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文件,按程序审批办理。
(三)经费支出审批
经费支出审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按照“先审批,后开支”“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
(四)报销凭证要求
报销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四)报销的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签字并附凭证附件;(五)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六)填写《娄星区纪委监委机关经费报销审批单》,按规定按程序报销。(七)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八)各项开支须按月结算,及时报账。
(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委机关所有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载明用途,部门负责人初审,办公室复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准(单笔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单笔20000元以上的开支,需经书记会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实施。凡未按程序审批的,一律不予报账。
(六)支付结算管理
1.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投权支付(含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2.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等费用。
3.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清楚,在报销时由财务将款项支付至干部职工的公务卡账户,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涉案款物管理
1.涉案款物由立案部门执收,协办单位确因工作产生的办案成本需要划转的,由协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委机关设立保管涉案款物专户,建立明细账,所有暂扣款需及时存入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3.审查调查部门在暂予扣留涉案现金时,应由原涉案现金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直接解付专用账户,待委机关财务确认款项到账后,开具暂扣单。特殊情况下直接解付专用账户有困难的,由委机关财务直接收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解付专用账户。
4.涉案款在作出收缴决定后,由财务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通知涉案款原持有人或保管人,到财务将原暂扣单换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涉案款应予退还的,涉案款原持有人或保管人按退还程序审签后,到财务办理退款手续。
5.委机关设立保管涉案物品的专门场所,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审查调查部门对涉案物品实行暂扣、封存措施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应予收缴的涉案物品按程序处理。应予退还的,由审查调查部门和办公室保管人员共同当面归还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
四、监督管理
(一)年初办公室要向纪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上年度机关管理的各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并提出下年度财务预算。
(二)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做到日清月结,票款相符。
(三)财务印鉴按规定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使用。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四)本委所有对外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申请资金报告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书记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